记者16日从财务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验效果,,,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享受资源综合使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
凭证通知,,,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需抵达响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部分体现,,,响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情形保;;;;げ糠制局つ伤叭伺欧盼廴疚锏睦嘈,,,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抵达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切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定的所有项目。。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情形保;;;;げ糠秩范ǖ母媚伤叭擞τ柚葱械奈廴疚锱欧疟曜,,,以及污染物排放地情形保;;;;げ糠衷诖饲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切合上述标准的证实质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情形保;;;;げ糠中嫉那泻匣繁V绰衫蛞蟮钠笠得ネǜ孀魑な抵柿。。
别的,,,对未抵达响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觉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作废其享受资源综合使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觉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